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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johnsonpearl-freeteachings/article?mid=1705&sc=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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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多藝人都有刺青,如 小S 、蔡依林、張伯芝等,可參:
http://music.ent.tom.com/1026/1031/2005519-53528.html
http://ent.tom.com/Archive/1306/1362/2003/8/18-32459.html
http://gb.cri.cn/6851/2005/05/29/1325@562970.htm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n/6851/2005/05/29/1325@562970.htm
但是大部分的相信真理人士都反對刺青,因為刺青是從異教、撒但教和巫術演變而來。如果我們考查歷史,就會發現每當純正的福音傳到一個地方,無論是如何古老的部落,信耶穌的人就會放棄刺青的行為,這是歷史所證實的事情。要知道,聖經反對任何刺青和紋身,對於任何與巫術、交鬼相關的儀式也是聖經所反對的。

然而,在今日媒體的污染之下,「刺青」這種與邪靈相關的異教文化卻藉著好萊塢明星、演藝圈和籃球明星成為流行。刺青原本是一種交鬼、討好邪靈的儀式,今日卻被認為是一種好玩、裝飾性的文化,把魔鬼的產品包裝成為人體藝術,刺青也逐漸走向商業化。

刺青的背後的鬼魔文化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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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所有研究刺青的學者都承認:刺青的根源都與撒但教、巫術、拜偶像和邪靈有關,這個事實已有非常多的書籍和資料證明。然而,現今這些證明的資料都是來自外邦人寫的書,不是反對刺青的基督徒寫的。以下是來自於他們自己書籍的引言:

美國的《滾石雜誌》(Rolling Stone Magazine, 2002/3/28, p.40)說:有位著名刺青師傅Paul Booth,當他為人刺青時,過程「會讓邪靈來引導刺針」。

《藝術、性、圖象》(Art, Sex and Symbol, by Ronald Scutt, p.64)一書說:「在斐濟、福爾摩沙(台灣)、紐西蘭、北美印第安人部落中,刺青被視為宗教儀式,是由巫師或男女祭司所執行的。 」

韓貝利博士(Dr. Wilfrid Hambly)是研究刺青歷史的權威。他在《刺青的歷史和意義》(The History of Tattooing and it’s Significance, p.233)一書中提到:「在刺青時,人自然會產生恐懼,因為他的皮膚會被刺入,血會流出來。這個過程的目的是讓許多邪靈進入身體中。」

《巫婆與巫術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of Witches and Witchcraft, p.26)說:「有些刺青師傅會用舌頭去舔刺青的傷口,他們相信流血就是釋放超自然的能力。」

《異教、宗派、宗教字典》(The Dictionary of Cults, Sects, Religions, p.40)說:「流血的儀式與撒但教和異教有關。」

聖經明確禁止刺青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任何花紋,我是耶和華。」
(聖經 利十九28)這是聖經中反對刺青最明確的經文之一,而神在利未記中清楚地定刺青為罪。這經文已明說「不可在身上刺任何花紋」,即使是聖經的經文、十字架、蝴蝶、動物、某人的名字,無論大紋小紋,都不可以。

馬洛安葛(Merrill F. Unger)是基督教解經的權威之一。在他的聖經字典裡,他提到:「利未記十九章18節的『花紋』是來自希伯來原文的『qa aqa』,意思就是切入、切成開口。也就是說,『花紋』就是指今日的刺青。並且,即使刺青的人沒有拜偶像,也沒有參與巫術,但神仍然禁止刺青,也不允許任何刺青的藉口。」

詹姆士.費曼(James M. Freeman)寫了《聖經禮儀和習俗》(The New Manners & Customs of the Bible)一書。他在書中提到:「用刀劃身和刺青向來都是外邦人和異教徒的行為,而神禁止祂的百姓效法他們的行為。」

聖經註解家Jameison Faussett & Brown 說:「論到利未記十九章18節,神不允許任何刺青,無論是花朵、蝴蝶、星星,包含任何看起來精緻或漂亮的刺青都不允許。刺青是異教徒、外邦人、阿拉伯人、印度教人的風俗,但耶和華禁止祂的百姓效法所有拜偶像的行為。」

 刺青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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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刺青源起的資料已證明:刺青是參與拜偶像、行邪術的行為,這無論在舊約或新約都是罪。聖經說:「拜偶像、行邪術的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加五20-21;啟廿一8)若你已有刺青,就必須認罪悔改。

事實上,刺青流血是最古老、普遍的撒但教儀式之一。聖經說:「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血裡有生命。」(利十七11)因此,當撒但教讓人刺青流血之時,就是藉著流血把人的生命交給邪靈。聖經在列王紀上十八章記載了撒但教徒(巴力的先知)如何用刀自割、自刺、直到身體流血(王上十八25-28)。當時,自刺和流血是巴力先知普遍用的儀式。然而,耶和華絕不允許如此交鬼的行為,神說:「不可用刀劃身。」(利廿一5)

還記得在馬可福音中被鬼附的格拉森瘋子嗎?聖經說,他被一群污穢的邪靈附身,住在墳墓裡,鐵鍊也不能困住他,晝夜喊叫,又用石頭砍自己(可五1-10)。其實,在聖經的希臘原文中,「群」代表六千。也就是說,這個人被六千個邪靈附身。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多邪靈附身呢?因為邪靈要這人用石頭砍自己,不斷流出血來,如此就可以敞開給更多邪靈居住。

沒有任何藉口可以刺青

新約聖經說:「拜偶像、行邪術的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加五20-21;啟廿一8)由於「刺青」是參與拜偶像、行邪術的行為,因此「不可刺青」的規定也同時包含在新約「不可拜偶像、行邪術」的道德誡命中。

然而,若一個去教會的人叛逆神、愛世界、喜愛罪孽,他自然就會找藉口來犯罪。有些人說:「規定不能刺青的經文是在舊約,不是在新約,所以新約基督徒也可以刺青。」我們必須知道,這種說法是在找藉口犯罪。有許多舊約的道德律法並沒有在新約重覆提到,但是舊約的道德律法都延伸到新約,並且規定得更嚴格(太五17-18;太五28;約壹三15)。

例如:「不可與獸淫合」只有在舊約的利未記律法中提到(利十八23;利二十15-16),沒有在新約提到。那麼,難道聖潔的神(彼前一15-16)在新約時代就允許人「與獸淫合」嗎?當然不可能!另外,「不可賣女兒做娼妓」、「不可把兒女當人祭獻給假神」(利十九29;利十八21),這些經文只有在舊約提到,難道新約的基督徒就可以賣女兒做娼妓、把兒女當人祭獻給假神嗎?這是何等荒謬!

雖然有些關於道德律法的經文只有在舊約提到,但是新約的道德律法仍然包含這些規定,甚至有些規定得更嚴格!因此,「某個道德規定只有出現在舊約」不是犯罪的藉口。

教會歷史上最受尊敬的聖經註解家之一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說:「所有利未記所記載的道德律法,這些不僅是針對以色列人,也是針對新約的基督徒。」

別忘記,耶穌親口說:「莫想我來要廢掉(道德)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使完整。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Vine’s聖經原文字典)

推薦:「為什麼耶穌說律法不能廢去?」http://tw.myblog.yahoo.com/johnsonpearl-freeteachings/article?mid=1644&prev=1651&next=1642

 為什麼神說「頭的周圍不可剃」?

「你們不可喫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頭的周圍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利十九26-28)

現今,有一種非常荒謬和幼稚的說法:「今天哪個基督徒不剪頭髮?但是利未記十九章27節卻說不可剃頭。然而,既然今天的基督徒可以剪頭髮,今天的基督徒就可以刺青。」

此刻,請注意看利未記十九章27節的上下文,26節很明確地禁止異教徒所用的法術和觀兆(星座),28節明確地禁止異教徒的劃身流血和刺青。因為這些都是拜偶像和行邪術的作為(連刺青的師傅和權威都如此承認)。那麼,神怎麼可能在27節禁止祂的百姓剪頭髮呢?當然,這並不是神的用意,祂根本沒有禁止人剪頭髮。

其實,27節是指當時異教徒用來崇拜天空和地球的剃髮儀式。聖經註解家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說:「異教徒會拜天體,如太陽、月亮、星星和地球,因此他們會把自己的頭剃成像地球圓形的樣子,會把頭的周圍剃掉。這就是他們拜偶像的行為。」

因此,神不是禁止百姓剪頭髮,乃是禁止百姓效法異教徒的剃髮儀式。

事實上,約十年前,所有的教會和真基督徒都知道:神的話語清楚地禁止刺青。長久以來,所有基督教歷史的記錄和教義都嚴厲反對刺青。

珍尼米勒(Jean-Chris Miller)寫了一本書叫做《刺青完全圖解》(The Body Art Book : A Complete, Illustrated Guide to Tattoos)。她是推廣刺青的非基督徒,但她承認:「當異教徒和原住民改信基督教時,他們原本的刺青和劃身就被禁止。」

《刺青歷史》的作者史提.蓋伯(Steve Gilbert)說:「每當基督教的宣教士遇到刺青時,他們就會全面撲滅刺青的行為。」

我們必須明白,罪就是罪,神所禁止的,基督徒就不能做。基督徒不能把真理降低,不能稀釋罪惡。神說不可刺青,基督徒就不刺青。聖經已經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你們愛耶和華的,都當恨惡罪惡。」(羅十二2;詩九十七10)

原著標題:為什麼基督徒必須反對刺青?

原著作者:馬強盛/顏美娟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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