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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斷:何時?何故?如何?
http://www.ygmweb.org/ygmtc/onlinebook/topic/subject/articles/judging-1.html
http://www.ygmweb.org/ygm/books/DPM31%20Judgement.pdf
Judging: When? Why? How?
 
審判,也作判斷、斷定、論斷,是聖經中最難掌握的主題之一,但它也是重要的主題。普遍來說這個主題在基督徒中很受忽略,結果導致極大的不順服,它給我們帶來的代價很高昂!大多數基督徒,或出於不順服,通常在論斷或不論斷這件事上做出與聖經相違背的事。


新約就我們該不該審判或論斷顯然有反論。相當一些經文說我們不應當論斷,但幾乎又有等同的經文說我們應當判斷?審判。我們又該遵守那一種呢?


首先我們要看代表兩種教訓的一些經文,然後我要給大家一個原則,幫助我們認識在特定的場合下該不該審判、判斷、論斷,中文的審判、判斷、斷定為褒義和中義詞,而論斷則為貶義,從詞的選用中,我們基本上可見我們該不該做出審判。


聖經反對論斷人


首先我們來看一些反對論斷的經文。在登山寶訓中,馬太福音七1-5耶穌說: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


耶穌在那裡很著重強調:“你們不要論斷人”。如果你論斷了,也必同樣被論斷。審判有兩個源頭,人最終要按你論斷他們的方式論斷你。此外,神也要根據你論斷他人的方式判斷你。


再看羅馬書二1-3: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羅馬書第二章主要針對信奉宗教的人。猶太人是選中的例子,但這段經文在許多方面適用於大部分信奉宗教的人,你留意過信奉宗教的人常以為因為他們知道什麼是對的,可以証明別人錯了,因而証明自己是對的呢?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其實,總是論斷他人的人通常自己反而是錯的。


羅馬書十四1-4又說: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隻吃蔬菜。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再稍後在同一章:


“你這個人,為什麼論斷弟兄呢。又為什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台前。經上寫著,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人之物”。

羅馬書十四10-13

此外,還有哥林多前書四1-4說:

“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

保羅的話很堅定,他說:我不覺得自己有錯,然而這卻不能使他因此得以稱義,這不能証明他是公正的!


保羅又接著說,哥林多前書四5:


“所以,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隻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贊”。


最後一段我們要看的反對論斷的經文出自雅各書信。


“弟兄們,你們不可彼此批評。人若批評弟兄,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隻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


雅各書四11-12

雅各道出了一件許多基督徒忽略了的事,就是批評另一位弟兄就等於是論斷那位弟兄。作為信徒,聖經特別警告我們不要彼此批評,然而大部分基督徒卻常常這麼做!這是與聖經相違背的。


聖經提倡判斷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些經文說到我們應當判斷。首先,耶穌對他同時代的人說到他是彌賽亞的事:


“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約翰福音七24

在這個例子中,耶穌叫他們判斷而定奪是非。


然後在哥林多前書五1-5中,保羅說: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心卻在你們那裡,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留意保羅說他已經“判斷”了,他要求哥林多的基督徒也認可他的判斷。此外,這是一個極其嚴厲的判斷: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旦。


在同一章: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哥林多前書五11-13

當保羅說“教外的人”是指誰呢?是不信的人。教內的人又指誰呢?是信徒。所以在這個例子中,他說我們不負責審判非信徒,但我們要審判信徒。同一書信中又說到: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既是這樣,你們若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


哥林多前書六1-4

再看哥林多前書六6-7:


“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


保羅在這裡確立了兩個要點。首先是消極的:信徒把另一個信徒帶到非信徒的法庭受審是錯的。然而正確的一點是基督徒要在信徒內斷定內部爭議。最後再看馬太福音十八15-17中耶穌的話: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隻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


留意,這是信徒之間的爭議。如果他們彼此之間不得定奪,最終就必須帶到教會。那不是一種見解,而是一道命令。我們不可以讓爭議停留在那裡不加以解決。如果我們可以個別之間解決,那很好。否則,我們有義務帶到教會。


“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7下半節

凡不聽教會決定的人就喪失了被視為信徒的權力,這是一句很嚴肅的話!


反論的解決方式


在剛剛讀過的幾段經文中,我們看到聖經要求我們有義務判斷。但我們在一開始看過的幾段經文又警告我們不要論斷。那又如何解釋呢?


有一個簡單的原則可以解決這顯然的反論,這原則必須先弄懂才能分辯在特定的場合該不該判斷、論斷。這原則簡單說來就是:判斷是從神那裡臨下的一個治理功能。


有些國家憲法把治理與審判分開,立法部門管治理,司法部門作審判。但這個分工是沒有聖經基礎的。


我們不是攻擊憲法,而是要遵崇它。不過,當我們從人為憲法的角度去看審判,我們就不能從神的角度理解審判了,因為聖經總是把這兩個責任,即治理與審判聯在一起的。這個聯合追溯到神自身的本性,從他而來,降臨到人類。


在人類社會中,各領域、各階層神都指定人來作審判。在以色列歷史中,審判、治理從來就沒有分家過。士師記一書就是談在以色列地土上的治理。士師的直譯就是審判官,他們也就是以色列的統治人。打那以??,治理以色列的就是它的審判官,或士師。在有國王統治的階段裡,是沒有高級法庭讓人可以對王的審判作上訴的。他既是國王,也是審判官,他的判斷是最終定奪的。可見舊約中審判和治理是從來沒有分開過的。其實用來形容神的字也用在審判官或士師頭上,他們為什麼被稱為神呢?因為他們審判的功用是代表神的位置,審斷他的子民。隻要他們正當地執行神的法,他們的權柄就是從神而來。用這個形容那唯一真神的字在人間審判官身上,可見神給審判官這個職位何等大的尊嚴和權柄啊!讓我們來看幾節經文使這個概念更加清晰一些。

當神向亞伯拉罕提到他要審判所羅瑪的意圖時,這位先祖實際上向神發出了挑戰,問他這樣的審判是不是公正。亞伯拉罕說:


“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

創世記十八25

誰是全球的審判者呢?治理全地的也是審判全地的。留意,其實在聖經的一開始一個重要的原則就已經確立了,並貫穿於整本聖經,這個原則就是:把義人和惡人同樣對待是與正義相違背的。


我們的現代文化對審判有一個消極的態度,它憎惡權柄和法律的執行,它以為審判的主要功能是懲罰惡人,其實並非如此,那是次要的。審判的主要功用是保護義人。


但這在我們現代文化中已經丟失了。執行正義的機關反倒保護罪犯,對受害者卻很少保護。這正是現代文化中顛倒思維的一個典型例子。我們必須時常牢記正義的主要功用是保護義人,把義人與惡人同等對待從來就不符合神的旨意。


與之相連的一個例子就是我們該如何對待離婚這件事。把無辜的人與有罪方同等看待是與聖經相違背的。依照亞伯拉罕的話說就是:


“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

創世記十八25

從創世紀隨後的加載中我們知道神對亞伯拉罕的這一問話作出了回應。其含義就是:“對了,亞伯拉罕,我永遠也不會偏離那個原則。”可見,治理全地的主也是審判全地的主。這個永遠不把治理與審判分開的原則會幫助我們明白我們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審判,在哪些情況下不應當審判。


在詩篇八十二中神斥責以色列的審判官或士師:


(亞薩的詩)神站在有權力者的會中。在諸神中行審判。

詩篇八十二1

多麼驚人的一句話:誰是“諸神呢?是審判官,或士師。為什麼神審判他們呢?因為他們是不公正的審判官:


“說,你們審判不秉公義,徇惡人的情面,要到幾時呢。(細拉)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


詩篇八十二2-3

可見行審判的人的主要義務是保護義人:

“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你們仍不知道,也不明白,在黑暗中走來走去。地的根基都搖動了”。


詩篇八十二4-5

又是一句驚人的話!這意味著當審判不再公正時,社會的結局都會偏向,整個社會會變得不穩定。穩定取決於公正的審判。


詩篇八十二6神說:


“我曾說,你們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兒子”。


為什麼他們被稱為“諸神呢”?因為作為審判者,他們是向他的子民代表神:


“我曾說,你們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兒子。然而你們要死,與世人一樣。要僕倒,像王子中的一位”。


詩篇八十二6-7

為什麼這樣的審判臨到他們身上?因為他們濫用審判的職權,歪曲了正義。


在詩篇八十二最後一節,詩人說:


“神阿,求你起來,審判世界。因為你要得萬邦為業”。


這裡詩人的意思是:人的審判沒能給我們公正,所以求你起來審判世界,我們需要公正的審判。


審判權柄的分配


在我們繼續查看新約時,我們發現到有關審判更詳細的描寫,首先彼得壹書一17:


“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


彼得說那我們稱為父的王要按各人行為審判人。所以最終的審判者是父神。


然而在神的計劃中,神已經將審判的職事指派給耶穌基督,正如耶穌本人解釋道:


“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

約翰福音五22

在馬太福音二十五31-32中,我們看到形容耶穌在末世時在地上建立他的國度的話,馬太福音二十五31:


“當人子在他榮耀裡,同著眾天使降臨的時候,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


這裡耶穌被描寫為作為治理全地的那一位坐在他的寶座上。作為治理的人,他要作的第一件事是什麼?他要施行審判。


“萬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

馬太福音二十五32

我們看到,作為神指定的王,在這個世代末了的時候,耶穌第一個公開職責就是審判他所治理的人。治理和審判是並列的。


然而聖經啟示了傳遞審判權柄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約翰福音五22說:“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為了確保全人類敬重聖子,神將審判的事全交與聖子了。


在一個體系齊全的法律制度下,在任何法庭中,有一個人高乎眾人之上。他是誰呢?是法官,即審判官。在神建立的權力體系中也是如此。耶穌作為審判官是高乎眾人之上的。


約翰福音五章中說耶穌被列為審判者的第二個原因是第27節所說的:因為他是人子,父神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力。作為審判者,耶穌瞭解我們人的軟弱,他都親身體驗過。


“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隻是他沒有犯罪”。

希伯來書四15

當我們面臨一些我們視為難以抵抗的誘惑時,我們永遠也不能對耶穌說:“可是你不瞭解啊!”他經歷了常人所經歷的每一種誘惑,隻是他從來沒有犯罪。


然而,權柄的派遣還更有一步。正如父神將審判的權柄移交給聖子那樣,聖子將這權柄又轉移給了他自己的話語。在約翰福音十二48中耶穌說:


“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


耶穌的意思是:“我不審判任何人,審判的是我的話語”。可見,審判的權柄有了一個最終的移交,就是交給了神的話語去施行。

沒有權柄的審判

我們每一個人幾乎都發覺自己有時很受誘惑,想要去對一些沒有權作某事的人說出審判之言。但聖經提供了一些警告,告誡我們不要越過我們審判的權柄限定。首先,我們來看所羅瑪城對羅得看法的記載。

還記得那故事嗎?羅得作為一個寄居的人遷到了所羅瑪,並在那個城市裡定居下來了,但卻從來沒有被授予任何官爵。所羅瑪的男人們罪大惡極,想要與前來羅得家裡的兩位天使發生性關系,羅得就斥責他們,但那些他想要攔阻的人卻這樣回應說:


“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


創世記十九9

實際上他們是在對羅得說:“你沒有權力審判。沒有人立你為這個城市的審判官,你隻不過是一個寄居的人。不要企圖告訴我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人說得對,盡管他們的行為是很令人憎惡的。羅得是借他自己的無知而令自己來到這一步,他想回擊這一切邪惡的行為,卻沒有權柄去攔阻。對他來說有幸的是,來訪的天使替他介入了。

再看摩西的例子。在他四十歲那年,他自命不凡,前去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為奴之地。第一天他就殺了一個惡待他同胞以色列人的埃及人。第二天他發現有兩個以色列人在打架,想要在他們當中作論斷,但他們卻不聽他的。於是摩西對那個得罪本鄉同胞的以色列人說:“你為什麼打你的同族的人?”

“那人說,誰立你作我們的首領和審判官呢,難道你要殺我,像殺那埃及人麼。摩西便懼怕,說,這事必是被人知道了。”

出埃及記二13-14


他的話有理,摩西並沒有權柄。沒人立他為首領,所以他就沒有權柄去審判。結果摩西不得不逃離埃及,在沙漠中流亡四十載。

還在流亡之際,當摩西八十歲那一年,他與主經歷了一個改變生命的奇遇。當他再一次以神指定的首領回歸埃及時,他不僅有了審判以色列子民的權柄,也有了人類舉世無雙的施行一系列神跡奇事的權柄。

這也深入到新約。在路加福音十二13-14中,耶穌遇到一個人,他聲稱自己被兄長所騙,失去了應有的家業。耶穌的回答其實引用了當年以色列人對摩西所說的話,把它應用在自己的身上:“耶穌說,你這個人,誰立我作你們斷事的官,給你們分家業呢。”

耶穌其實在說:“這裡有一個法庭,專門受理這樣的事。你們既有長老,又有撒都該人,我沒有任何權柄來審斷你們的事。”你看到其中主的智慧了嗎?盡管耶穌是神的兒子,神的代表,他在這領域卻沒有權柄,所以他不能斷定。我們當中又有多少人有類似的智慧呢?


審判與治理


我們已經看到治理與審判之間有一個合理的、不可分割的聯系。這一點主要是由神永恆的本性而啟示出來的。他卻是萬有之首,又是至高的審判者。


然而,同樣的原則適用於一切在人的層次上有責任治理的人。在每一個領域裡,一旦有人被授予治理的權柄,他們就同時必然被授予審斷的權柄。


如果你授權讓最大的女兒在你不在的時候照管家裡小一些的孩子,你就也必須給她權柄作審斷,也就是說,她有權應用哪一種行為可以接受,哪一種行為不加允許的規章。比如,她必須決定哪一些電視節目可以看,哪些不可以。否則她的工作就很難做了。


有兩件事是不可分割的,一是責任,一是權柄。當一個人被授權治理,他就必須被授權審斷。我們不能把它們分開。沒有權柄的責任是沒有效的,沒有責任的權柄便是專制。


這樣我們就可以立下一個很簡單、很基本的原則:


在我們有責任治理的地方,我們也有權柄審斷。


相反,在我們沒有責任治理的地方,也就沒有權力審斷。


然而,我們必須作出更進一步的分析。讓我們假設我們已經很滿意地回答了誰有權審判的問題,我們還有另一個重要問題要回答:那個有權審判的人是什麼樣的人?那人是不是對每一件事都有無限制的權柄呢?又或者他或她的權柄是在界定範圍內有所限定的呢?

再回到大女兒照管家中小的兄弟姐妹這個例子上,她有權決定他們可以看哪一些電視節目,但她也有權力決定他們看什麼樣的書嗎?或者他們也許可以讀父母從圖書館裡精選的書中的任何一本呢?


讓我以一個切身經歷作例子。有一回我在網球場認識一個人,他邀請我和他一起打球。後來他作了法官,他自我解釋了一些他新上任的職務中的一些職責。


他說:“我最大的權力隻能給人一年監禁,那是我權柄的極限。不管你是不是相信,我發現作好自己的工作那麼艱辛,以致我不得不每晚八點就必須上床。”


他的新職位就是審判權限的好例子,他的職權隻能在當地使用,在其他地方不起效用。他的權限隻包括審判那些犯了輕罪,不得押獄高過一年的罪犯。其他類型的罪犯就在他的審判權限之外了。


這是一切審判的典型事例,其原則實際上適用於我們每一個人。某一個領域,某一些人和行為是我們必須審斷的,在那個領域之外的都是其他人、其他事,我們就無權審斷了。


那麼除非我們回答以下所有的三個問題,否則我們對審判這個論題的討論就不完全。在哪些領域我們有權審判?我們有權審判誰?我們有權審判哪些方面的過犯?我們也許有權審判某些人卻沒有權審判某些事。如果我們就那些人身上的一些我們沒權審判的事而審判他們,我們就是越出權柄的界限了。


我們要討論這每三個問題的答案。不過首先我要說明,有些事是我們從來就沒責任審判的。


我們不負責審判的是什麼?


我們不負責對任何人的品性,包括我們自己的品性,進行最終鑒定。發覺我們在這方面不負責其實很令人鬆口氣,因為老實說,正如大部分信奉宗教的人,包括我們在內都很容易在這方面越級。這是一個很重大的責任,確認自己不對都很費勁。其實,我們根本就不用在這方面下勁!


讓我們回頭看哥林多前書四中有關這個原則的一個例子。頭兩節是引言,哥林多前書四1-2:


“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


這裡“管家”一詞引出論斷之說,因為管家是要就自己的行為向他服事的人作出交待的。他要就他是不是忠心而受判斷。保羅的意思是:我與我一起參與事奉的人都要受神判斷,看看我們是不是神奧秘的忠實管家。


哥林多前書四3,他接著說:


“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


在保羅所講的領域,他說:“你不要論斷我,我也不論斷你。我連自己都不論斷。這個領域的論斷根本沒交在我們手裡”。


我們沒有責任對任何人,包括我們自己作出判斷或對別人或自身的價值作出最終的評估。


“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

哥林多前書四4

保羅的意思是說:“我不意識到自己有什麼錯處,我也不曉得我做過錯事。但是那並不使我得以稱義,因為我不是審判官,神才是。他知道我一些連我自己也不知道的事情。”


這個領域是隻有神才能判斷的。讓我再重復一下這個原則:我們從來不負責對任何人的品性、或行為作出最終的評價,包括我們自己在內。最後的評價,我們整個人生的大總結,隻有主才能作出。


“所以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隻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贊。”


哥林多前書四5

這裡特別警告我們不要提前判斷事務。前於什麼時間呢?就是在主作出判斷之前。這個判斷隻有當主再來時才會發生。為什麼主才是判斷人行為和品性的那一位呢?因為沒有別的人知道人心和動機的所有秘密。


這正是為什麼我們不需要為任何人,包括我們自己的品性作最終評估,因為神“要照出黑暗中的隱情,顯明人性的意念。”


論到判斷一個人的內在個性,隻有一位元知道全部真實情況,那就是神。不知道全部實情,我們就不能准確或公正地作出判斷。我們沒有資格判斷人,連判斷自己的資格都沒有,隻有主知道我們的動機。他知道我們有多誠實,他知道我們什麼時候虛偽過或不真誠過。他樣樣都知道,隻有他才有資格判斷。


最後,保羅說:


“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贊。”

哥林多前書四5最後一句

神最終的目的不是定我們的罪,而是為我們所做的每一件好事贊許、賞賜我們。讓我們耐心地等待那美好的時刻吧!


基督的審判台


讓我們再進一步看那種沒有人可以與神分庭抗禮的審判,那種審判非神莫屬。


羅馬書二16保羅說到:“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保羅指的是誰?是所有的信徒,這不是對非信徒的審判,也不是問罪的審判,因為羅馬書八1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這是一場對基督徒的審判,評估我們的事奉。彼得前書四17就是指這個審判:


“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若是先從我們起首,那不信從神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

“神的家”這話指是作為神的殿的基督徒。作為一個基督徒,彼得不用“他們”,而用的是“我們”。在非信徒受審判之前,信徒會被帶到基督的審判台前。


保羅也在哥林多後書五10中說到信徒的審判: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我們眾人”就是指基督裡的信徒。一切都要敞露在神容面的大光裡。


難怪保羅接著說,哥林多後書五11:“我們既知道主是可畏的,所以勸人,但我們在神面前是顯明的”,就是向神顯明的,這裡反復用到“顯明”這詞,保羅是在強調一切都會帶到光下,沒有什麼不被敞露無遺的。


此外,我們所有的行為都必然是這兩類中的一類:不是善,就是惡,沒有中立的。凡不好的就是壞的。


在約翰壹書五17中,我們也看到同類的話:“凡不義的事都是罪”。凡不是積極正義的事其實就是有罪的事。義與罪之間沒有中間餘地。


在羅馬書十四12中,保羅把這個原則以一個直接、個別的方式用在每一個基督徒身上: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一旦我們掌握了這個事實,知道在基督審判台前必要露面及其它的嚴肅性時,我們就會趕緊忙於時刻准備好自己,而沒有時間花在對別的人作最終判斷這類的事上了。


我們要特別小心我們生命對其他人的影響。保羅在羅馬書十四13中強調說: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


這是很重要的,導致其他信徒摔跤的事是會要我們受審判的。你還記得耶穌所說的話嗎?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


馬太福音十八6

面臨那個人的審判會可怕得令人難以思議!


新約警告我們說,作為基督徒,我們都要站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一些現代傳道人很少談審判。但每當我們正視這個問題,研讀有關審判的經文,就必會給我們的生活方式帶來有力的影響。


一件現代人恨惡的事是告訴他說他是要為自己的行為作出交待的。我們現代文化和哲學通常想方設法拒絕交待這個義務。人們想要相信進化論理論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它不叫我們面對一個造物主,使得我們不必在他面前把今生如何生活的事作出全部的交待。


然而盡管我們有種種理論、種種辯解,我們必須面對這一個難以躲避的事實:有一個造物主,他也就是審判者,在他面前我們全都要對自己的生活作出交待。


而且審判的還不單單是我們的行為,也有我們的動機。我們所做的一切隻有一個合法的動機,就是哥林多前書十31所說的:“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如果我們在做任何不能榮耀神的事,很可能我們根本就不應當做。


保羅特別舉出簡單、熟習的吃喝行為。坦白地說,如果把吃的目標當作榮耀神,有些人就會改變他們的飲食習慣了,然而聖經說那正是神所要求的。我們有沒有意識到我們會因自己飲食方式而向神作出交待呢?


在希伯來書六1-2中,作者列出了基督徒教會六大基本教義。第六個,也是最後一大教義就是永遠的審判。這是每一個人生命的高潮,是我們離開時間領域,進入永恆的出口。今天很少有人教導我們要就自己今生怎樣度過而向神作出交待。不過,多年來我在生活中總牢記有一天我要就我的一言一行向神作交待,這就對我的生活方式帶來一個有力的影響。我相信永恆的審判是根基教義之一,因為它在決定我們的生活方式上非常地重要。但這種審判隻歸於神。


我們在哪些方面負責審判?


到目前為止,我們看了一些隻有神有權審判的地方。現在我們來看另一些神要我們負責審判的領域。


頭一個領域是:我們負責審判我們個人的行為和關系。


我們已經看了我們不可對自己或他人作最後的評價。所以,我們有責任作出審判的就不是對任何人的價值作絕對的評估,而是基本上限於行為上的判斷。我們不是要憑自我感覺、或社會輿論,甚至我們對自己的預估作出行為上的判斷,而是要負責靠神話語中啟示的明確的教導和標准來判斷我們的行為和關系。


我們在一開始就看到,父神把審判的權柄交於聖子,而聖子又將這權柄交於他自己的話,所以我們判斷自己是靠什麼標准呢?就是用神使用的同樣標准,他的話語。

在哥林多前書十一28-32中,保羅指導如何守聖餐,哥林多前書十一28:


“人應當自己省察,然後吃這餅,喝這杯。”


這裡警告我們在守主的聖餐之前應當作出自我審查。用什麼標准呢?用神的話。這也成了我的原則:就是不審查自己就不領聖餐。否則就相當危險。哥林多前書十一29-30:


“因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因此,在你們中間有好些軟弱的,與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死原文作睡)。”


這可是一個很嚴肅的事實!如果我們不在領聖餐之前審查自己,就容易給自己帶來疾病,甚至導致死亡。


哥林多前書十一31說:


“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


這裡的分辯就是審斷的意思,如果我們審判自己,就不至於被神審判。但是如果我們不審自己,保羅說,那麼我們就是不按理領聖餐,神會審判我們的。選擇在於我們。如果我們審判自己,我們就免了受神的審判。在那個我們正確地審判自己的領域上,神就不再審判我們了。


可見有三個選擇,一個不如一個:


1.自己審斷自己,而不至於落入神的審判中。


2.不審判自己,因而落入神的審判,不過讓它來促使你悔改吧。


3.落入神的審判之中,沒有悔改,就與其他非信徒一起受審判。


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經歷以上一種形式的審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提到兩種神審判信徒的方式,因為他們沒有自己審斷自己。有些人病了,另一些也提前死了。我們應當記住那些信徒生病和夭折都是神審判的結果,因為他們沒有自己審判自己。顯然在這種情形下禱告求醫治或求有健康的身體是沒有果效的。


那麼,我們顯然是有責任審斷自己的行為和關系了。如果我們按神的話語審判自己,把自己的生命與神的話語結合起來,那麼神就沒有什麼可以審判我們的了。


這裡有一些問題是我個人在領聖餐之前自己問自己的。我與弟兄、姐妹和平共處嗎?我心中懷有苦毒或怨恨嗎?我說過同信徒的壞話嗎?我有沒有說其他信徒不真實或苛刻的話嗎?在一些方面我們都有義務自己審斷自己。


如果我們把審斷自己的責任認真對待,我們就會有少一點的時間去審判其他我們不應當審判的人!


審判他人


讓我們假設我們已經接受了審判自己的責任,那麼我們還有其他什麼審判責任呢?我們再回到那個最基本的原則上:就是治理和審判總是並列的。我們在有責任照管的人身上就有責任審判。


比如,丈夫和父親有責任審判他家人。在這方面他應當倚靠神賜給他作幫手的妻子的支持和意見。然而,主要責任是在男人身上。


提摩太前書三4-5說到長老的資格,就是有權照管教會的人。


在所列出的資格中,有一個是把家照管得好,子女都凡事端莊順服,提摩太前書三5說:


“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


人的家是驗証他公開事奉的地方。當他能有效地照管好自己的家時,他就成了有機會提升為公眾領袖的候選人。但如果他不能有效地照管自己的家,他就沒有資格作眾人的領袖。一個人在自己家裡的地位與他在教會作長老或領袖的地位直接的相連。兩個職位都是要照管特定領域,並在照管的領域有義務審判。


父親或丈夫負責審判什麼行為呢?我要再重申一次,就是任何人的最後評定是我們沒有一個人可以負責的。丈夫不負責對他妻子永恆價值作最後鑒定﹔父親也不對他的子女的永恆價值作最後鑒定。


那麼丈夫或父親又在哪些方面有責任審判呢?他必須審判影響他所負責的人利益的行為。


如果我看到自己的子女不斷地縱容於軟飲料、霜淇淋、糖果,我就必須警告他們這會傷害他們的牙齒和健康。為了確保他們健康地成長,我也許必須制訂規章,限制他們縱容於那種飲食、零食。
又或者如果我看到我的孩子在讀某種類型的書,也許是鬼故事之類的書,他已經很緊張、夜間不能入睡了,那種讀物絕對是不適合那種孩童的,我就有義務說:“我不想在你臥房裡再看見那種類型的書了,我想要知道你在讀什麼書。”
我也有義務判斷那些影響我們家尊榮和次序的行為。我會因之向神作出交待的,也許也要向鄰居有所交代。如果我的孩子粗魯、沒管教,就會反映到我作父親的頭上,意味著我沒有盡職。成語說“有其父,必有其子”正是這個道理。
“尊榮”這個詞已不大被人提到,但作父親的應當關注家庭的尊榮。我的一位傳道朋友的孩子行為不當,他就對他們說:“我想讓你們知道你的姓氏是一個很有尊榮的姓,你當為別人對它有怎樣的看法而負責。”那句話就使他的子女掉轉過來了。

★待續,下接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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