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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裡的人
審判的下一個領域是新約論到最多的主要領域,就是教會,即信徒的集合體。記住,領袖是負責判斷那些他們帶領的人的。希伯來書十三7,17是針對教會成員的,但指出對教會領袖的期待:
“從前引導你們,傳神之道給你們的人,你們要想念他們,效法他們的信心,留心看他們為人的結局。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儆醒,好像那將來交賬的人。你們要使他們交的時候有快樂,不至憂愁。若憂愁就與你們無益了。”
顯然教會領袖要行使權柄,施加管教。其實,按照聖經的教訓,如果沒有作這些事的領袖,就談不上有教會。在使徒行傳十四21-23中,信徒成為教會隻是因為有長老的任命。在長老任命之前,他們就隻是門徒,是領袖的指定使得他們成為教會。沒有有效領袖的地方,你可以有聚會,但新約不會承認它是教會。
希臘文教會一詞按現代文化來說就是執政團體。比如在使徒行傳十九中,以弗所這城由其集會執政,也就是說,教會的精髓就是執政。沒有執政,就談不上用教會這詞。
因此,盡管會眾在領袖之下,但最終的審判責任卻不單單停止於領袖身上,新約大部分把基督徒看作有責任審判,所用的詞是集合名詞,我們集體而不是個人負責審判。
讓我們再看幾節經文,看看我們負責審判什麼。在每一個例子中都是信徒作為一個整體負責作出審判。
在哥林多前書五中保羅說到教會所需持有的道德標准。哥林多前書五1-3: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心卻在你們那裡,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
哥林多教會的人因他們的屬靈恩賜而大大驕傲,卻不對付罪的問題。不幸的是,這常是許多極度強調屬靈恩賜,卻不以聖經的管教相平衡的教會的真實寫照。保羅很明瞭地告訴哥林多人,這樣行為不檢點的人在教會中沒有餘地。盡管保羅作為使徒已經作出判斷,不過還需教會集體贊同,這也是為什麼他寫道,哥林多前書五4-5: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那真是可怕的審判!但留意這裡所說的:“你們聚會的時候”,是指整個身體的集體行為。保羅說他不能親自去那裡,隻能借信隨去,他也是要為他們禱告的。他說:“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
把一個人交給撒旦是什麼意思呢?這不是一句懂的話。不過哥林多後書四4說撒旦是這個世代的王。當一個人被排除在信徒身體之外時,他就是重新回到世界中去了。這是多麼可怕的命運啊!這不一定意味著說:“撒旦,我們把這個人交在你手中了!”然而,被排除在神子民的相交之外,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被交到撒旦的手裡。
這個例子中受指責的人犯有姦淫和亂倫罪。後來在同一章中,保羅又列出了其他要對付的罪,哥林多前書五9-11: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該書信寫在第一世紀,保羅對他周遭世界的景況很現實。一個基督徒要完全與保羅所描寫的那些類型的人分開,就是那些行淫亂的,貪夢的,拜偶像的,辱罵人的,醉酒的、勒索的,與這樣的人必須要分開。
二十一世紀給我們啟示的世界也得叫我們做出同樣的結論。我們周遭盡是言、行、思念上的罪人。世界並沒有改變,隻有神在基督裡的恩典能帶來必須的徹底的改變。
然而,作為基督徒我們是要為我們世界周圍的人負起責任來的。如果人們知道我是基督徒,卻與那類的人保持親密的團契,那麼那些認識我的非信徒就會得出結論,以為我接受那人為有同樣信仰的人。這就會使人對基督徒有一個錯誤的印象。這不是好的見証。
為此,保羅在以弗所書五8下-11中說:
“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
要開誠布公,對這樣的人說:“如果你繼續這樣生活下去,我就不與你相交了。因為如果我仍然與你來往的話,世人會以為我接受你是同信徒,這樣反倒欺騙世人,混淆他們對基督徒的認識。除非你改變你的生活方式,否則我不能繼續與你相交。”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五12-13中總結說,哥林多前書五12: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保羅所說的教內的人就是指同信徒,相反,你不必審判那些教外的人,就是指非信徒。
這整段中所用的代詞都是“你們”,指判斷這樣的事是教會集體的責任,總結說來,保羅要求教會作為整體作出嚴加管教的行為。哥林多前書五13說:
“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保羅所論的情形是道德方面不尋常的實情,這不是每天在每一間教會都發生的事。然而這種案例並沒有完全終止。所以,這也不是什麼遠古才有的事,其實,我們面對的反而是越來越多的道德敗壞的事。
有人說:“船在海水上是可以的,但海水在船裡就大有問題了。”教會在世界之中是可以的,但世界在教會中就大有問題了。管教的一大目的就是把世界擋在教會之外,不過這可是一個持久的戰鬥啊!
除了倫理、道德行為之外,我們還負責審斷什麼呢?我們也負責斷定信徒之間的爭議。經文對此很明瞭。首先讓我們來看馬太福音十八15中耶穌的話,這裡一開始耶穌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
借人二千塊錢,保証三十天內還清,他卻借了六個月,這是不是罪呢?我說是。基督徒們彼此也做這樣的事嗎?當然做!
所以,如果這事發生在你身上,你當怎麼做呢?去找律師嗎?不。馬太福音十八15耶穌說: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隻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第一步應該是私下找那個人說開,而不要跟別的任何人說。就我的經歷而言,基督徒之間的爭執,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人都做錯了:是跑去講給別人聽,而不是與那個得罪你的人談。當我們那麼做時,問題就不可收拾了。
我的第一任妻子是一位很性直的人。在我們結婚前,她在以色列作做宣教士,有一個地方教會牧師對她很挑剔,因為她是“五旬節派”信徒,他在別的信徒面前批評她。後來主使他意識到自己的錯,他就前去那人那裡求她赦免他。她的回答是很典型的,她說:“為了我自己的緣故,我不得不原諒你。不過,帶一麻袋羽毛去塔頂上,讓它們隨風飄去,看看你能收回多少根羽毛。”
也就是說,說出口的話是收不回來的。當我們濫用口舌,與不適當的人放任閑談的話,就如同把一袋羽毛鬆開,任其隨風飄去。之後,又有多少根我們可以收回來呢?
第一步應當是去找得罪你的弟兄,這通常會有驚人的效果。幾十年前當我是一名年青的基督徒時,一個弟兄說了我要好朋友一句很不公平的話。我就私下去見那位弟兄,當我們碰面時,他嚇得膝蓋直打顫!我根本不必說他,或與他爭吵了。在這樣的情況下,聖經的方式可以把神的權柄釋放到一個特定的場合中。
耶穌接著在馬太福音十八16中說: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準。”
這裡又是一個原則,在審判的事上,一切事情都要至少有兩個証人才能確立。我們過??還要長談這一點。
如果你的弟兄不要聽你帶來的証人時,下一步該怎麼辦呢?馬太福音十八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耶穌說那個不願接受教會決定的人已經失去他被當作信徒對待的權利。
這裡有兩件事很令人害怕:第一,不可故意把教會按聖經原則所作的決定撇在一邊﹔第二,教會所擁有的權柄是很大的,但是卻很少有教會能很好地運用這個權柄!
讓我們再看哥林多前書第六章,看這個原則如何運用在一個教會的場合,哥林多前書六1: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保羅用怎敢兩個字,可見保羅的感觸有多深!
哥林多前書六2-5: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既是這樣,你們若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
這段經文沒有說基督徒不可以打官司,而是說基督徒不應該帶另一個同信徒去打官司。
我們可能在這事上受試煉。若干年前,我從一個信徒那裡買了一棟房子,並且我們商定共請一個律師。這樣的事我下次絕對不會再幹了!誰知,我們所選中的那個人是一個口齒圓滑的律師,但卻是一個無賴!出於信任,我把所欠的錢都交給了他。但是,這個律師卻挪用這筆錢去付他自己的債務去了。
當我發現這個律師的所作所為時,我就去他那兒就此事論理。花了我好幾個星期的錢才逮住他!然而,他卻是如此一個喪失聲譽的破產者,以致我再也沒有可能重新找回我的那筆錢!
於是,我寫信給賣房子給我的那個人,告訴他我們的律師騙了我們,我付給他的錢被他轉移的別的用途上去了。所以,我建議我們倆共同負擔其中的損失。可是那位同信徒回信說:“不,你付的錢,應該由你一人承擔損失。”
我就另外請教一位更可信賴的律師,他告訴我,根據他的理解,這不應該是我的損失,而是那位房屋擁有者的損失。我買了沒有債權的房子,我有權按原樣接受它。
此後,我作了一個禱告!終於因聖經上說,我們不應該帶同信徒上法庭,我便承受了損失,再次付了錢。最後,我所損失的錢,父神都好多倍地補償給了我。不過,那是一次試煉。
我不是說如果我與一位非信徒簽了合約,他卻毀了約,經過禱告之後,我就不去上法庭與他論理,而是說與一個同信徒不可隨便去打官司。一位信徒之間互相扯著上世俗法庭打官司其實就是一種恥辱。這樣的爭端應當在教會中了結。不過,今天有多少教會稱職處理這樣的事呢?
有一個衛理公會的婦人曾寫信抱怨她教會有一位成員租她和她丈夫的房子,卻不付租金,問我的忠告是什麼?我引用了哥林多前書六1-6,建議她去找她的教會,把這件事擺在他們面前。我後來再沒有收到她的信了。也許她不喜歡我的忠告,我可以相信她教會的領袖也不知道怎樣處理那問題。然而,那是一個合乎聖經步驟。
在我離開加拿大我牧養的教會之後,那裡的會眾與另一個教會的會眾一度合並,後來卻又分裂開來了。其中一個教會的會眾佔了所有的金錢,而另一個則想要其中的一半。於是他們去找當地法庭。案卷上注明那位法官所說的:“你們這些人讓我來審這個案子真是一種恥辱。”
教義和事工
我們還需要審判什麼?保羅在羅馬書十六17中舉了一例:
“弟兄們,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乎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
如果人們開始宣傳不正確的教義,這就會在教會形成一種分歧的源頭。聖經要求我們留意那些人,拒絕與他們相交。在這種情況下,審判和拒絕與他們相交的根據都是教義的錯誤,以致在教會裡產生分歧。
在這個例子中,保羅心裡顯然想著一些源發於教會會眾中的一些假教義。反之,假教義也可能從外來傳道人或教師那裡傳來。
在啟示錄二2中,耶穌對以弗所教會說:
“我知道你的行為,勞碌,忍耐,也知道你不能容忍惡人,你也曾試驗那自稱為使徒卻不是使徒的,看出他們是假的來。”
耶穌嘉獎了那間教會,因為當人們開始自稱是使徒時,教會集體作出鑒定,並否認了他們的自稱。盡管以弗所教會是以單數形式出現的,然而我們知道教會是作為一個集合的整體來負責任的。他們所作的決定是很嚴肅的決定,因為在啟示錄二十二19中所列出那些永遠被排斥在新耶路撒冷和生命之樹之外的人的名單是以“一切喜好說謊言的”為結束的。
我們在該書最後的附錄1中還要專門詳談:如何識別使徒。
對啞巴狗的警告
因此,我們有必要留意可能出現的兩種問題的區分。其一是個別信徒之間有個別爭議﹔其二,有些不好的行為或教義的錯誤會影響整個基督的身體。
在對付個人爭端上,我們的目標應當是使雙方之間趨於和好。即使不成功,也應當至少使問題保留在參與人當中,而不至於擴大到更大的範圍,影響更多的人。
反之,如果我們是在對付某種嚴重的惡行為或可能毒害整個基督教會的教義錯誤時,我們就必須更關注教會身體的利弊,勝過解決個人的分歧。作為神的羊群的牧者,我們首先當關注的是警告、保護羊群。
這裡有兩個例子,証明使徒怎樣對付這樣的情形。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一18-20中就一個名為許米乃的信徒說:
“我兒提摩太啊,我照從前指著你的預言,將這命令交托你,叫你因此可以打那美好的仗。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有人丟棄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
在提摩太后書二17-18中,保羅又提到許米乃:
“他們的話如同毒瘡,越爛越大。其中有許米乃和腓理徒。他們偏離了真道,說復活的事已過,就敗壞好些人的信心。”
保羅看到許米乃的錯象毒瘡在基督的身體上蔓延,他決定切除它,毫不留情。保羅對基督身體的關注超越了他對許米乃個人的關系。因此他公開譴責許米乃。這裡解決的不是保羅與許米乃的個人關系,而是一個教義的錯誤,影響整個基督的身體。
另一個例子記在約翰三書9-10,這裡使徒約翰警告信徒留意丟特腓:
“我曾略略的寫信給教會。但那在教會中好為首的丟特腓不接待我們。所以我若去,必要提說他所行的事。就是他用惡言妄論我們。還不以此為足,他自己不接待弟兄,有人願意接待,他也禁止,並且將接待弟兄的人趕出教會。”
顯然,約翰覺得有義務警告他的同信徒,因為丟特腓的舉止在基督的身體裡導致混亂和不合。約翰對基督身體的整體上的關注比他個人對丟特腓這個弟兄的感覺更重要。
今天這事仍然會發生,我們會發現自己面對一種場合,對基督身體的關注必須重過我們與一個信徒的關系。
在以賽亞時代,主指責以色列的領袖沒能對他的子民盡職,以賽亞書五十六10:
“他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沒有知識,都是啞吧狗,不能叫喚。但知作夢,躺臥,貪睡。”
當一個猛獸前來時,羊犬的責任是吠叫,以此警告牧人和羊群。但如果狗保持沉默,他們就會使那些在他們保護之下的人受危險。
這同樣也適用於今天的神的子民。神的羊群不論在哪裡受教義錯誤或欺騙性職事威脅時,教會領袖莊嚴的責職就是發出清楚的、權威性的警告。在這方面失職的領袖就與神在以賽亞時代指責的啞巴狗是同類。我們在該講題的最後還要專談真假先知這個問題。
如何識別假職事
在馬太福音七15中,耶穌說到假先知時警告我們說:
“你們要防備假先知。他們到你們這裡來,外面披著羊皮,裡面卻是殘暴的狼。”
狼是羊的天敵,羊代表真信徒﹔披著羊皮的狼指一個騙子。他自稱是一個真信徒,其實不是。耶穌接著在馬太福音七16中說:
“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荊棘上豈能摘葡萄呢。蒺藜裡豈能摘無花果呢。”
我們為了尋葡萄,手指被刺多少次,才能下結論說一個人是假先知呢?
作為結論,耶穌提供了一個決定性測試,就是果子的測試。
馬太福音七17-20耶穌說:
“這樣,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
區分果子與恩賜的不同可以用聖誕樹與蘋果樹的比較來例証。聖誕樹上的裝飾是人一次性放上去的,同樣也是一次性拿下來的。沒有成熟的過程,也不需要成熟。這就好比恩賜,是一次性賜下的。
反之,一棵蘋果樹上的果子是要經歷一段過程才生長、成熟的。這包括種植、澆水、看護、剪枝,最後採摘果子,沒有即成的果子。屬靈果子的生長過程也是一樣,需要培育的時間。
在屬靈領域,我們應當找尋的果子是基督徒的品性。這是需要一個過程才能培養起來的,包括受試驗和管教,其結果就是成為一個門徒。這正是保羅在腓利比書二22說起提摩太時心裡所想的:
“但你們知道提摩太的明証,他興旺福音與我同勞,待我像兒子待父親一樣”。
這裡中文翻譯成“明証”的原文意思是他性格上的明証。如果我們隻看瞬間的事來接近屬靈領域,我們是把自己向欺騙敞開大門了。沒有人可以產生出即成的無花果和即成葡萄。如果有人把這些給我們,我們就得立刻有所警惕了。我們同樣對隻圖立刻果效,目的是為了影響我們五官的事工也要提防、警惕。
耶穌對兩種樹作了一個絕對的區分:就是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這是有實際含義的。不管我們在哪裡遇見壞果子,我們就知道其源頭是一棵壞樹。我們需要識別壞樹,並妥當地對付它。
耶穌在總結時對不結果的樹發出一個可怕的警告,馬太福音七19耶穌說:“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神要求結好果子。凡結壞果子的樹,以及那些不結果子的樹都要經歷同樣的審判,他們最終的命運是被投入地獄裡的火。
屬靈的恩賜和彰顯
哥林多前書十二1-2說:
“弟兄們,論到屬靈的恩賜,我不願意你們不明白。你們作外邦人的時候,隨事被牽引受迷惑,去服事那啞吧偶像。這是你們知道的。”
為什麼保羅用“啞巴”這個詞?他的意思不是“愚蠢”,叫偶像為啞巴有什麼意義呢?它們從來不說話。保羅是說:“你們是在一個屬靈的領域裡了,那裡的靈住在人的身體裡,借他們的口說出話來。所以你需要弄清那是聖靈在說話,還是一個不同的靈-即邪靈,或汙鬼在說話。”
接著保羅提供了一個簡單、實際的測試,哥林多前書十二3:
“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
保羅心裡想到的是一個邪靈佔據一個人的身體裡,並借那人彰顯自己。我們不是要測試那人自己的靈,而是另一個佔據在他裡面的靈。我們必須解決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搞清楚借那人彰顯自己的靈是來自聖靈,還是一個邪靈。
為了運用這個測試,我們必須直接對那人裡面的靈說話。我們必須向它挑戰,叫它顯明對耶穌的態度,問它耶穌是主嗎?
如果那靈承認耶穌是主,那就是聖靈。但如果它拒絕承認耶穌是主,甚至說反對耶穌的話,那麼它就是邪靈,是汙鬼。
邪靈總是借反應暴露自己,它可能封住那人的口,拒絕給出答案,或者它會令那人猛烈地搖頭。又或者借那人的嘴說反對耶穌的消極的、謗瀆的話。
關鍵的測試是那靈對耶穌的態度,不是敬重他,就是否認他,不會中立。
約翰在約翰壹書四1中也強調測試我們所遇諸靈的重要性,約翰壹書四1:
“親愛的弟兄啊,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
留意假先知和假靈之間的關系。先知是借一個不是自己的靈說話。如果他借聖靈說話,他是一位真先知。如果他借任何其他靈說話,他就是一個假先知。我們測試的是那人裡面的靈,不是那人自己的自然反應。起決定性作用的事在於那靈對耶穌的態度。
在約翰壹書四2-3約翰接著說:
“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神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神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神。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你們從前聽見他要來。現在已經在世上了。”
這裡再一次讓我們看到測試主要是針對那靈對耶穌的態度,就是該靈是不是承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
耶穌告訴我們說:“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耶穌還對兩種樹作了一個絕對的區分:就是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使徒保羅和約翰也進一步告訴我們識別諸靈的方式,簡單說來,如果那靈承認耶穌是主,那就是聖靈﹔但如果它拒絕承認耶穌是主,甚至說反對耶穌的話,那麼,它就是邪靈,是汙鬼。
關鍵的測試是那靈對耶穌的態度,不是敬重他,就是否認他,不會中立。
約翰二書7-9說:
“因為世上有許多迷惑人的出來,他們不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這就是那迷惑人的,敵基督的。你們要小心,不要失去你們(有古卷作我們)所作的工,乃要得著滿足的賞賜。凡越過基督的教訓,不常守著的,就沒有神。常守這教訓的,就有父又有子。”
留意測試的關鍵:彌賽亞耶穌是不是成了肉身來的?如果一個靈不肯定這一點,它就是那迷惑人的。
基督的教義是什麼呢?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1-5中道出了基要真理,也是我們信仰的根基:
“弟兄們,我如今把先前所傳給你們的福音,告訴你們知道,這福音你們也領受了,又靠著站立得住。並且你們若不是徒然相信,能以持守我所傳給你們的,就必因這福音得救。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給磯法看。然後顯給十二使徒看。”
稍前一些,在哥林多前書三11中,保羅論到:
“因為那已經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此外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
當約翰說到某人越過這些基要根基性真理,他心裡所想的是什麼呢?這包括任何在保羅所列的教義上增加其他教義,要求人們把它們當作救恩的一個條件來教授。人心的驕傲有時引誘人們進入一些所謂“隻授予一些個別人的更深的真理”,或一些“高一些的大光”中。但感謝神,福音的基要真理很簡單,連一個孩子都能明白。一些人拒絕福音不是因為它太深奧,而是太簡單。
作為基督徒,神要求我們借自己的行為對別人的影響作出交代。我們必須小心,不說或不做任何被解釋為寬恕或贊同別人宣傳的、有嚴重錯誤教義的事,這樣的教義越過了新約展示的簡單、基本的福音真理。
例舉一個簡單、具體的例子,耶和華見証人的教訓顯然越過了新約展示的福音。作為一個普遍規則,我不想說或做任何看來贊同他們錯誤的事。
我們不負責審判誰
在羅馬書十四中,保羅例舉了一些我們不必審判的人:那些相信他們可以吃肉的人﹔那些相信他們應當隻吃蔬菜的人﹔那些相信他們必須遵守某些宗教日期的人,以及那些不守宗教日期的人。隻要他們的遵奉不對我的生命有消極的影響,我就不負責審斷他們。其實,我沒有責任審斷他們。
反之,如果另一個信徒所做的事影響我去做一些不符合聖經的事,那麼我就有責任施加審判。換句話說,我負責審判的領域是我自己的生活和行為。
另一個領域我們不負責審判的是別人的孩子。有時我們禁不住要這麼做。但同樣的限制也適用,除非他們的行為影響我們,我們就不要審判他們。
你知道我觀察到什麼了嗎?有些人那麼忙於論斷人家的孩子,其實不如忙於糾正自己孩子的錯。
另一個我們不負責審判的領域是我們不屬於的基督徒團體。在新約中,沒有這樣的事,因為沒有其他基督徒團體,所有的基督徒屬於一個團體,因此分團體是一種不自然的情況。
但如果你對另一個教會成員的舉止很關注,那不是你的責任去論斷他們。如果你真的認為有必要對付,就去找你的牧師,他會去找他們的牧師。那才是對付的方式。牧師對牧師,不是羊群對羊群。
我們該怎樣審斷?
這個問題很重要。這裡有四個聖經中確立的有關審斷的基本原則,通常一些或者全部都適用。
1.以公義的審判審斷
2.在確定的事實基礎上審斷
3.受責者有權與指控人當面對質
4.在至少有兩個或最好三個可靠見証人的基礎上審斷。
1.以公義審斷
在約翰福音七24中耶穌警告我們說:
“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審斷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好壞結果都很嚴重。或好或壞對人的生命都有嚴重、持久的影響力。所以,我們必須不縱容於輕率或浮於表層的審斷,而要小心遵循聖經上下的原則去行事。
2.按照事實
其二,我們必須在已証事實基礎上審斷。創世記十八中的記載給人一個很深的印象。這裡記載了耶和華與亞伯拉罕對話,主告訴亞伯拉罕他正要預備前往所羅瑪、蛾摩拉兩個城市去作調查,因為他聽到許多有關他們的壞的匯報。這些壞匯報可能出自天使。這裡很令人驚訝的是,耶和華不單單接受天使的匯報,而是要先親自驗証為實。創世記十八20-21耶和華說:
“耶和華說,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麼。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
多令人驚訝啊!連主神都不會在親自調查之前作出審判。如果神都不這麼做,何況我們呢?
再看申命記十三12-13: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居住的各城中,你若聽人說,有些匪類從你們中間的一座城出來勾引本城的居民,說,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你若聽人說”,你是不是會聽信別人呢?有時候是不是會在聽信的基礎上作出論斷呢?
這段經文中所說的人被指責犯有一件可怕的罪:勾引人丟棄真神去事奉偶像。神又期待我們怎樣回應這樣的匯報呢?申命記十三14-15說:
“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地訪問,果然是真,准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你們中間,你必要用刀殺那城裡的居民,把城裡所有的,連牲畜,都用刀殺盡。”
留意這裡道出的五個步驟:1、探聽,2、查究,3、細細訪問,4、看看是不是果然如此,5、是不是准有這事。神命定以色列人論斷必須建立在已証的事實上。
不過一旦決定了公正的審斷,就必須用適當的行為跟蹤。最令人泄氣的是,有些基督徒常對別的基督徒做論斷,過??卻什麼也不做。如果不以適當行為跟蹤,審斷就毫無目的。
3.與指責的人當面對質
審斷的第三個要求是:被指責的人有權與指控他的人當面對質,聽聽反對他的案情。這方面最糟糕的通常是信教的人。在約翰福音七中,撒都該人,猶太的宗教議會正在討論耶穌的事。他們聽了一大堆壞的匯報,正在彼此商議,約翰福音七51論到一個誠實的人叫尼哥底母的上前說話,他說:
“不先聽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難道我們的律法還定他的罪嗎。”
在你當面聽一個人為自己辯解之前,就審斷一個人,是不是符合聖經的。
幾年前我意識到我根據所聽到的話對人形成種種見解,但當我遇到那些人時,我的觀點也就常常頓時改變了。原來我是靠偏見和錯誤的資訊分析人的。於是,我為自己立下一個行為規則。在可能的時候,我從來不在親自遇見到一個人之前對一個人形成一種見解。人們常常與你聽到的人那麼不同!
在使徒行傳二十五15-16中,羅馬檢查官非斯都論到他對付保羅的事說:
“我在耶路撒冷的時候,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將他的事稟報了我,求我定他的罪。我對他們說,無論什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非斯都尊崇猶太人公正的原則,這是猶太人自己法律上很早就確立的,但他們都違背了。有時屬世的人在處理問題上比受自己的偏見而蒙騙的信教的人會更加公義一些。
4.有兩人或最好是三人的可靠見証
我們在前面指出過馬太福音十八16中耶穌親自確認了這個要求: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句句都可定準。”
在提摩太前書五19中,保羅特別強調教會中的領袖需要受這個規則的保護: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証就不要收。”
為什麼教會領袖特別需要這種保護呢?因為啟示錄十二10說撒旦是“晝夜控告我們弟兄的”。閑言碎語和散播流言蜚語是撒旦用來反對神豎立的屬靈領袖的兩大主要武器。這是信教的人中的兩大普遍的罪。
在結束“審判”這個簡單的探討之前,我們應當提醒自己一個等候我們每一個人的不可躲避的約會,哥林多後書五10: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在下一節,哥林多後書五11中,保羅把它運用在自己的生命中了:
“我們既知道主是可畏的,所以勸人,但我們在神面前是顯明的,盼望在你們的良心裡,也是顯明的”。
盡管保羅是一個大使徒,但卻對在基督的審判台前完全敞露深感可畏。那麼你和我有什麼理由把這樣的前景當作不那麼可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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