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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我們"假ㄍㄟˋ"在一起


最近看了一部電影,叫做「當我們"假ㄍㄟˋ"在一起( Now Pronounce You Chuck And Larry)」,台灣的片名翻譯還滿有創意的,那個"假"字在台語發音一與GAY(英文中『同性戀』之意) 的發音差不多,而且那個假字也可以用來形容劇情中恰克和賴瑞的「假」婚姻,和「假」同志。

劇情大概如下↓
恰克(Chuck)和賴瑞(Larry)是消防隊的好同事,

也是好哥們,有一次,在救火任務中,
恰克遇險,但由於賴瑞搭救而讓恰克撿回一條命,
恰克就說會做任何事來報答賴瑞的救命之恩。
後來,賴瑞需要一個配偶來幫他領政府的錢,
就拜托恰克來當他的「假同志伴侶」,
於是,兩個大男人偽裝成同志伴侶,
想要騙取政府與保險公司的信任,
甚至跑到同性戀合法結婚的加拿大來舉辦一場「假」婚姻。
但政府機關派人查訪覺得有點懷疑,
而對這對「夫妻」調查,使他們得在大眾,
甚至同事面前表現出一副很恩愛的樣子,
最後他們還是被揭穿,而被送入牢裡,但是神奇的事發生了,
政府讓他們拍一些同性戀的照片來當月曆用,
來倡導防範愛滋病,來換取他們不用做牢。
片中有一個場景是有一個牧師和一些人在外面和平、
合法地抗議同性戀的事,後來牧師被主角暴力手段攻擊。
對於這個場景,
可能有些人看不懂。
有些人可能覺得奇怪,究意,為什麼基督教抗議同性戀呢?聖經是怎麼說的?

 

 

 

聖經中一些直接指出同性戀的經文:

利未記十八提到:「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二十章更清楚表明「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些經文明顯地指出:縱是兩廂情願的情形下,同性戀性行為仍是神所憎惡的罪。

哥林多前書六章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而提摩太前書一章亦說:「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其中「親男色的」在原文的意思是「一位與男性有活躍性行為之男人」,即同性戀性行為參與者。

羅馬書一章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原文清楚指出逆性性行為有「變態」、「畸形」的意思。

更詳細的分析內容請看↓
                                                         【甚麼叫做同性戀?】
所謂「同性戀」(homosexuality),須分開兩方面來看:同性戀的傾向(orientation),與同性戀的行為(act)。

 

 

 

 

 

        所謂同性戀的行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和同性的人發生超普通友誼的戀愛感情,另一種是和同性的人發生性關係。

        有同性戀行為的人,都有同性戀的傾向。相反,有些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可能畢生都未發生過同性戀行為。「傾向」與「行為」之別,我們要分清楚。

【今日社會對同性戀的看法與趨向】晚近歐美社會,特別是學術界,有些人主張同性戀傾向是先天的,認為同性戀者天生下來腦部結構異於常人,所分泌的荷爾蒙與其他同性的人不一樣。但較多的學者認為同性戀傾向多是後天養成的,尤其是童年的經歷及生活環境的影響。但不論是先天或是後天所形成的,西方人士逐漸趨向於同情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一反傳統的見解,而認為同性戀的傾向是一種值得同情的「變異」,並非一種「變態」(病態)。甚至有人認為天生的同性戀傾向是不可逆轉的,要想辦法去「矯正」他們,是殘酷和不人道的。

        近年來隨著女權運動和性解放運動的興盛,同性戀者也不再甘於沉默受歧視,而大膽地走出來到社會中抗議,他們所爭取的,不單是一種不受干預的戀愛與性生活的自由而已,而是要提倡同性戀成為「另一種可採納的生活方式」(an alternative life style)。他們要社會大眾接受同性戀生活的正當性,同意同性戀與異性戀具有同等價值,同等地位,是同樣可行與同樣可被接受的偏好與生活方式。換言之,他們所爭取的,是與異性戀共享道德合法地位。

 

 

 

  令人震驚的是,歐美各國的政界人士,竟也漸多有人成為同性戀者的代言人,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同性戀者可享受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社會福利及權益等。

【甚至在基督教中也出現異聲】現代在歐美逐漸有一些基督教人士,認為聖經論同性戀的教訓對今人不具約束力。他們辯稱,聖經的作者並不瞭解同性之間的情慾和同性之間的愛有何區別,也不瞭解先天同性戀者和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何不同。甚至有些神職人員自稱是為同性戀運動說話的「先知」,他們正如舊約時代有些假先知,縱容以色列人犯罪,不迭說:「平安、平安」。

 

 

 

【聖經中的同性戀史實】聖經中記載了一些同性性交的故事,其中最為人所知的是在《創世記》第十九章一至十三節,記載所多瑪城中的男人要求羅得交出他所收容款待的兩個男子(天使的化身),讓他們輪流與這二人性交。(中文聖經和合本把第五節下半翻譯為「任我們所為」,過分含蓄;呂振中譯本譯為「我們要和他們同房」;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要跟他們睡覺」。)因此,天使對羅得說:「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創十九13)。新約猶大書第七節也說:「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從其他經文的描述來看,所多瑪的罪行似乎不只是男人與男人發生性關係(肛交)而已,但這個罪行卻是主要的。因此,英文中的「雞姦」或「肛交」一字(sodomy),也就是來自所多瑪城的名字(Sodom),可見所多瑪城在這方面惡名昭彰。

 

 

        《士師記》第十九章也有一個相類似的故事,記載一群住在基比亞城的便雅憫族男人,要與一個路過寄居的利未人性交:「你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士十九22)。因為這個罪行,耶和華在何西阿書中說:「以法蓮深深的敗壞,如在基比亞的日子一樣。耶和華必記念他們的罪孽,追討他們的罪惡...以色列阿,你從基比亞的日子以來,時常犯罪。你們的先人曾站在那裏,現今住基比亞的人,以為攻擊罪孽之輩的戰事,臨不到自己。我必隨意懲罰他們」(何九9;十9~10)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聖經有否對同性戀這個問題給我們任何指引呢?答案是肯定的,聖經的立場相當明顯和直截了當。我們若將整本聖經的教訓前後貫通,就可得出一個結論:兩性的結合纔是神所命定的正常模式,神造人是「造男造女」,目的是要他們「成為一體」。這個信息貫穿聖經中一切有關性的教訓。聖經也將同性戀看為一種罪惡,有違神造人的原意。聖經中有些經文直接提到同性戀,這些經文相當清楚顯示,聖經並不贊成同性戀:

 

 

        「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

 

 

 

        「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二十13)。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一9~10)。

 

 

       上述的經文都清楚告訴我們,同性戀是可憎的事,行這事的人將被神棄絕,不但不能進入神的國,反而要在自己身上受這行為當得懲罰。從聖經的觀點來看,同性戀的興起,正是社會腐敗的末期徵兆。

 

 

【聖經並不接受真誠相愛的同性結合】儘管有些同性戀者,和同情同性戀的基督徒,嘗試重新註釋上述經文的意義,認為兩情相悅、真誠相愛、互相委身的同性戀者所發生的性行為,不在神禁止譴責之列。但根據創世記第一及第二章,神所設立的一個很重要的「創世秩序」(created order),就是家庭制度。

        在神所設立的家庭中,有男(夫)有女(妻),互相幫助。「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2~24)。因此,核心家庭的成員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異性結合,是互相以與對方相異之處,來補充對方的不足。

        兩個同性別的人(男子或女子),不管多真誠相愛,互相委身,願意終身廝守,永結同心,他們所成立的家庭,始終不是按著神所定下的藍本而成立,是與神的創世秩序有衝突的。同性結合,是離開了神設下的正軌,是一個可悲的錯誤;正如父女相戀,母子結合,就算愛得如羅密歐與茱麗葉般純,如梁山伯與祝英台般痴,也是離開正軌,是可悲的錯誤。同性的好朋友或知己是難能可貴的,可是同性「夫妻」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簡言之,假如我們接受聖經的無上權威,接受聖經的創造秩序和生活指導,我們是別無選擇,不能接受同性戀及同性婚姻。

 

 

 

【教會應當包容同性戀者嗎?】有所謂「基督徒同性戀者」,指斥教會對同性戀信徒的「歧視」,他們認為最不接受他們的地方是教會──理應最多有愛心的地方。姑勿論這感受有否客觀事實根據,但所謂「接納」一詞很容易混淆視聽。事實上,教會接納所有人,尊重所有人,只是教會絕不能夠認可某些人的罪行。例如教會對屢勸無效、沉迷於姦淫的信徒施以紀律行動,但這樣做,正是因為教會愛這位信徒,深盼挽回他。同樣,教會不「歧視」同性戀者,對成長中因種種緣故沾上了同性戀傾向的信徒寄以無限同情,只是基於聖經的教訓,教會不能夠容許基督徒有同性戀行為。

 

 

        我們對同性戀行為的反應,應該像羅得當日的感受:「神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彼後二7)。

 

 

 

        有些譯本說羅得感到「震驚」,或者「惡心」。今天我們的問題就是我們已變得太麻木,以致對一切都毫無反應。

        同性戀行為,是我們要逃避的淫行。

 

 

 

以上內容取自 黃迦勒《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慎防基督教的極端》
網址:http://www.ccbiblestudy.org/Topics/91Discern/91CT10.htm

 

 

 

更多參考內容:

1. http://www.ccgn.nl/ft-book/lldt/lldt03.htm

2.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2989693.html

3.http://moseslam051128.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63965

4. http://lookbooks.org/big5/course1-a.html

但同樣地,神也不喜悅異性之間淫亂的行為。
大家可參看以下文章↓
(http://www.ccgn.nl/ft-book/lldt/lldt04.htm)

四、神所不容的性行為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但同樣地,神也不喜悅異性之間淫亂的行為。大家可參看以下文章↓()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但同樣地,神也不喜悅異性之間淫亂的行為。大家可參看以下文章↓()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姦淫(adultery)、淫亂 (fornication)

  有些時候,我們會把“淫亂”與“姦淫”二辭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亂”(fornication)是指一個未婚的人與異性發生關係,而“姦淫”(adultery)則是指一個已婚的人,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二者都是神所憎惡的罪,現在讓我們看看聖經的立場吧!

  1.利未記廿一章7節

  “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這段聖經清楚說出,不可以娶妓女,並不是因為她的職業地位,而是因為她曾與第三者發生了性關係,因此,她是一個淫亂的人。聖經說,如果人與妓女聯合,就是與她成為一體了。換句話說,聖經看二人成為一體,並不單指在婚姻註冊處、法院或教堂裏宣誓結婚,所謂二人成為一體,就是當婚姻的行為實際開始之後,就已經實現了。聖經說,她既然已經與他人“成為一體”,就不能夠再與你“二人成為一體”了,因為已經不再是“二人”了(參林前六16)。

  2.利未記廿一章14節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汙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這都是針對祭司來說的,並不是對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來說的。為什麼會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繼續不斷地有一個清白及聖潔的樣式,以致在會眾中能樹立榜樣。這是在舊約時代,神特別吩咐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對那些曾犯過淫亂罪的人,舊約時代又應該怎樣處理呢?舊約聖經所載的,往往是當時社會上的律法。申命記廿二章13至21節,如果有人娶了妻,在與她同房之後,就恨惡她,然後又強說她是不貞潔的,這個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兒貞潔的憑據來。要是真的能提出來,要罰的就是她的丈夫,因為不能容許這人隨便誣告他人,他還要賠償一百舍客勒銀子給這女子的父母,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一個處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經文繼續說:“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當時的律法,如果一個婦人在結婚前,向夫家隱瞞曾經與第三者發生過性關係,後來又給丈夫發現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貞潔的憑據來,就要被人處死。可見在舊約時代,神對“淫亂”或“姦淫”的看法,是多麼的嚴謹。

  3.希伯來書十三章4節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亂的人、姦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戀者,甚至與獸苟合的人。這些都是聖經認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為,神一定會審判。神對這些事情是十分認真的,創世記二章24至25節告訴我們,性交只可以在夫妻關係中進行,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不是三個人,是兩個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原來性關係在婚姻裏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悅的,亦是神所設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關係,帶來的只有傷害。

  我們從每日的報紙上可以看見無數這方面的問題:一個六十多歲的老翁,卻有一個三十多歲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斬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斬死為止,原因是他懷疑,又認為自己已經找到證據――妻子與第三者發生了性關係。有一個女人,將自己的丈夫斬死,然後自己跳樓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懷疑同居男人欲離開自己返回妻子身邊,竟然用鏹水將男友七歲大的女兒毀容。這些悲劇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為人不按著聖經的本子來辦事,結果導致彼此傷害及傷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關妻子的不開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見從前的男朋友,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調戲她,摸她的臉。她罵他“無恥”,要打他。他竟然當眾侮辱說:“你的身體有那裏是我沒有見過的?有什麼特別……”做丈夫的知道後,差一點就要拿刀去追斬那男人,連晚上造夢也想著要將他斬成十多塊,然後棄屍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傾談,每談到這件事,他就說自己沒有辦法能放過那個男人。我告訴他,若他不放過那人,等於不放過自己。

  這件事給我們看到,淫亂和婚前性行為可以帶來多麼可怕的後果!今天有很多人是無恥的,他們根本不知道羞恥為何物,什麼事都敢做,什麼事都敢講。可惜的是,今天社會上很多人都受雜誌、電視、電影和其他大眾傳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見全都與情欲有關,連已婚的人都一樣受影響。所謂設立電影三級制,根本是多餘的,難道只有十八歲以下或十二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會受影響嗎?其實成人也一樣受到不良影響。社會上的高官名流巨賈,很多都幹出不能見人的事,如同性戀、討小老婆或淫亂等,私生活一蹋糊塗,烏煙瘴氣。這些實在是悲劇,不單影響社會風氣,還影響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這影響會禍延後代。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劇,聖經清楚提醒我們,性罪行是神所憎惡的,如果我們不緊守他聖潔的原則,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書六章16節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這裏說,若有人與娼妓發生性關係,便是與她成為一體了。①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說:“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結婚其中一個目的是避免淫亂。若有人可以緊守貞潔,在時勢艱難的日子不結婚,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沒有獨身恩賜,則倒不如結婚。哥林多前書七章9節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同章39節又說:“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性交與夫妻關係是分不開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內進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詛的,為他所不悅的。如果信徒沒有獨身恩賜,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罷了,但雙方要同在主裏才可。

  從申命記廿二章25至26節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給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權選擇。要是選擇不嫁給那人,他就要賠償一切損失。這是舊約時代的律法,任何誘姦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會的懲治,因為性不光是發洩,更是一種責任。申命記廿二章22至24節亦說,如果有人在田野裏遇到一個已經許配他人的婦人,而又強行與她行淫的話,人們就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懲罰那女子,因為她本無該死的罪。這是如同人起來攻擊他鄰舍,又將他殺了一樣。有夫之婦及有婦之夫通姦,皆要被處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還未許配他人,這男子有責任要娶她為妻,如果女方不願意嫁給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賠償給她,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據申命記的說法,無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選擇權,因為她們已蒙受了很大的損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償的,而且索償額可以很高。

  以上所說的都是舊約時代的處理方法。新約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時常跟她說:“要是你真的愛我,沒有理由不跟我發生性關係。”她擔心若自己堅持不肯,第三者會乘虛而入而自動獻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問那位姊妹,她是否認為值得這樣去愛,又或者是否值得為男朋友這樣委身?既然他現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證他在婚後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說,要是他真的愛她,以後就不要再提出那麼愚蠢的要求,因為那並不是真正的愛。愛是要保護對方身心靈的健康,細心敏銳地照顧對方的需要。他應考慮這樣做會否對對方的心靈造成傷害,又會否令對方產生罪咎感,經常不開心,甚至為此不敢見人。若只顧自己一時之快,不顧對方感受,任由她終日擔心懷孕,或一生活在陰影中,這就不是愛。真正的愛不會提出這樣的要求,也不忍心做傷害對方的事。我鼓勵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離開,不如對他說一聲:“請便!”

同居

  有人會問:“不發生性關係,只是同居又如何?”亞當與夏娃犯罪之後,亞當的藉口是什麼呢?他說:“你賜給我與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賜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世記二章24至25節記載,神抽取亞當的肋骨創造夏娃,故亞當所說“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時今日所謂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朋友同住一室,這是十分危險的試探。因為縱使大家都沒有越軌的行為,但同居本身已經將自己陷於試探之中。雖然教會不一定對同居者施行懲戒處罰,但一定會勸他們分開居住,因為同居是十分失見證的行為。有一位曾與我們一同查經的女孩,有一次對我說她覺得十分尷尬,因為每次上街,鄰居們見到她就稱呼她“某太太”。她自己還未嫁,但與男朋友同居,二人時常出雙入對,同住一室,別人難免誤會,誰會想到還未結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後,我問她想不想知道聖經對這事的看法,她說很想知道。我勸她最好還是與男友分開居住,直到婚後再賦同居。為什麼呢?因為同居不但失見證,而且實際上無人能夠保證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試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許的性行為。

非禮

  聖經要求我們遠避淫行,不可放縱邪情私欲。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35節:“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這段聖經清楚警誡我們遠避邪情私欲,過純潔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禮乃犯法的事,我們理應比他們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騷擾

  聖經亦嚴禁淫詞性騷擾。有一個姊妹說,她時常接到一些來電,聽到有一把男性的聲音,講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話。我建議她更換電話號碼或報警,讓員警來抓那性騷擾別人的人,這樣污穢的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書五章3至4節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說粗言穢語或以他人身體某部分來作笑柄都是聖經不容許的。在法律上,這些都足以構成犯罪根據。

亂倫

  聖經嚴禁亂倫。利未記十八章6至19節說:“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們的下體。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跟著還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後還有兒婦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說到當妻子還在時,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為妻。聖經絕對不容許上述種種亂倫行為。

與獸苟合

  聖經嚴禁與獸苟合②,凡幹這種事的人,要用石頭打死他。利未記十八章23節:“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級電影或電視節目又可以嗎?聖經清楚說明,眼目的情欲是導致人產生淫念的主因。③有淫念就等於犯姦淫。若有人說自己看後能完全不受影響,那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此外,這也是有失見證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級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鐵車廂裏,有位男士正專注看報紙,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車坐在他身邊,他立刻把報紙摺起來,再轉過身來看。由於我坐在他的另一邊,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裏,明白他為什麼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讀的,是見不得人的東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來看。說到底,人犯罪是由眼與心開始,大衛就是一個好例子。為什麼他會犯姦淫呢?原因就是他沒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後導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節:“你要保守你的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聖經頒佈各種律例誡命給我們,是為了我們的好處,叫我們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們受苦,免得我們睡不安,連做夢也想著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們時常擔心會被人斬成一塊塊,或造惡夢要將他人斬成一塊塊,然後絞盡腦汁去藏屍。我們只要跟著聖經的話去做,按本子辦事,就不須擔心被罪咎感纏擾。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離開了神的正軌而行,盼望我們能用愛心和真理挽回他們,鼓勵他們認罪悔改,徹底與罪惡一刀兩斷。惟有在神裏面,我們才能夠得到寬恕。

注釋

  1.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Grand Rapids, MI:Zondervan, 1976), 225.

  2.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6), 412.

  3.據Prison Crusader(1992.6) 調查一千名強姦犯所得結果,發覺所有強姦犯在犯罪前都喜歡看三級影帶、色情電視節目或刊物。

參考書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羅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但同樣地,神也不喜悅異性之間淫亂的行為。大家可參看以下文章↓()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但同樣地,神也不喜悅異性之間淫亂的行為。大家可參看以下文章↓()  聖經除了不贊成同性戀之外,對其他不正常的性行為亦不贊同。這些不正常、不正當、不合聖經原則的性行為包括淫亂(Porneia)、姦淫(Moikeia)、亂倫、性騷擾、非禮、又甚至與獸苟合等,以上種種性行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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